IEC 62368-1中關于電池的要求包括兩部分:
一、包含鉀紐扣電池的產(chǎn)品;
二、帶電池組及其保護電路的設備。
包含鋰紐扣電池的產(chǎn)品對產(chǎn)品中這類電池使用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剂繉和赡苁强捎|及的和包含直徑等于或小于32mm的鋰紐扣電池的設備(包括遙控裝置)。通過指示性安全防護警示使用者尤其是兒童正確使用、遠離危險。對于帶有電池倉門蓋的設備在設計時應使用如下之一的方法以降低兒童移開電池的可能性:
需要用工具,例如螺絲刀、等來打開電池倉;或者電池倉門蓋需要至少施加兩個獨立的和同步的動作才能手動打開。
此外,還需根據(jù)適用情況對產(chǎn)品依次進行如下試驗:
(1)應力消除試驗
(2)電池更換試驗
(3)跌落試驗
(4)沖擊試驗
(5)擠壓試驗
然后再用剛性測試手指對電池倉/蓋,以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方向施加30N±1N的力,持續(xù)10s。
每次應只在一個方向施加力,電池倉門蓋除了能保持功能完好外,倉內(nèi)電池不應變成可觸及或者在下圖20試驗鉤施加20N的力的情況下,應不可能將電池從產(chǎn)品中取出。帶電池組及其保護電路的設備
對于包含普通人員和經(jīng)過指導的人員可以更換電池組的設備,除非可能在說明書中提供完整的指導性安全防護。還應根據(jù)適用情況進行如下試驗來檢驗設備內(nèi)提供的電池組的保護電路(用于以下試驗的電池組要么是同設備一起提供的一個新的不可充電電池組或一個充滿電的可充電電池組,要么是制造商推薦的同設備一起使用的電池組)。
(1)可充電電池的過充試驗。
(2)過度放電試驗。
(3)可充電電池組的反向充電試驗,
(4)不可充電電池的意外充電試驗,
試驗后不應發(fā)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由于電池組外殼出現(xiàn)裂紋、破裂或爆裂而導致化學漏液,該化學漏液可能嚴重影響安全防護;
--從電池組中任何壓力釋放裝置溢出液體,除非設備能夠容納溢出的液體,且不會造成損壞安全防護或危及普通人員或經(jīng)過指導的人員的危
險;
--電池爆炸,該爆炸會對普通人員或經(jīng)過指導的人員造成傷害;
--發(fā)出的火焰或冒出的熔融金屬蔓延到了設備外殼的外面。
試驗期間:
電池組的溫度不應超過電池組制造商規(guī)定的允許的電池組溫度;
且電池組流出的最大電流應在電池組規(guī)格的范圍內(nèi)。
此外,包含二次鋰電池組的設備還需滿足以下附加安全防護的要求:
(1)在正常,異常和故障的條件下,二次鋰電池組的充電電流和充電電壓不超過廠家規(guī)定的允許值;
(2)當電池組溫度超過規(guī)定充電溫度時,電池組充電電路應中止充電。當電池組溫度低于規(guī)定充電溫度時,電池組充電電路應將
電流限制在電池組制造商規(guī)定的值以內(nèi);
(3)二次鋰電池組應提供防火防護外殼,除非滿足如下要求:
電池組滿足PS1電路限值;
帶電池組的設備符臺6.4.5.2的附加安全防護要求。
如果二次鋰電池組用在手持式,直插式和可攜帶式設備中,則需要滿足跌落試驗的要求。He181818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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